教师休产假有哪些相关规定

2014-09-19来源 : 互联网

教师休产假规定

教师休产假分别按教师休产假规定执行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0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生子女证(*生子女证全称为*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

按国家教师休产假规定正常生产的教师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教师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15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取*生子女证) 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

产前检查:教师妊娠期间在医疗**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参照**教师休产假规定,我国拟将教师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法制办公布了教师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教师休产假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和规定。 目前,《教师劳动保护规定》对教师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教师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教师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教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教师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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