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能解雇在休产期女工吗?
《劳动合同法》问答 法律对女职工权益进行多方面保护 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自始至终贯穿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即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对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保护。
主要内容有: 1.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从而实现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精神。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工。《妇女权益**法》在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工。
(二)对女职工经济利益的保护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法律规定的男女同工同酬是指不因性别而有差别规定的报酬率。即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2. 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和医疗等待遇,产假期间应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一定范围的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四)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女职工有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生理变化。劳动法律专门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作了规定。
1.经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 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正常的劳动时间之内,应当给女职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所谓“夜间劳动”是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期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3.产期保护。 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依《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哺乳期是指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 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