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力推三胎政策 什么情况可以生三胎

2016-04-25来源 : 互联网

2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黑龙江省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作相关内容介绍。继二胎政策之后,黑龙江力推三胎政策,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生二胎呢?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黑龙江省公民可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天数分别为15-25天、180天和15天,六种情形可生育三胎,原来的“五小民族”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两个民族。

再婚前已有一孩的可生两孩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孩基础上,新条例规定六种情形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并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夫妻均为18个边境县市区居民的。边境居民包括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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