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罚款标准有望普遍降低

2016-01-18来源 : 互联网

为了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对居民的合理意见,修正案草案都尽量予以采纳。其中,对于超生罚款标准有望普遍降低,而对于进一步延长产假、保留晚婚假的建议,草案未予采纳。

产假还是半年,但晚婚假**保留。

在产假方面,居民的意见主要包括:建议高龄产妇再延长30天或者二胎再延长,同时要**妇女儿童、用人单位的权益;已经合法生育的正在休产假的,希望能够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等。

对此,省卫生***组织**论证,认为从妇女产后康复时间、婴儿母乳喂养需要等方面考虑,产假增加60日较为科学,通过立法调研收集的情况和**调查情况来看,增加60日产假也较为合理。与外省规定(广东、北京增加30天)相比,我省鼓励合法生育的产假目前是*长的(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再加60天)。

已经合法生育、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可以享受增加60天的奖励,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研究。对于延长男方护理假的建议,经与有关部门沟通,暂未采纳。

在晚婚假方面,居民的意见主要包括:建议保留晚婚假,婚假要继续延长等。对此,省法制办表示,经研究,根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我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也相应修改了相关条款。

未婚生育的,处罚标准大幅降低。

*生怎么罚是居民很关心的,不少居民建议对*生的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减少征收。1月11日,国家卫生***已作了回答。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省条例时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普遍予以降低。比如: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同时删除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后的***奖励,省法制办表示,经研究,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失业、无业、自谋职业)无法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政策空白,增加规定了*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参照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据悉,省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报经省**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也就是 1月20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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