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怎么算的

2014-09-20来源 : 互联网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相关待遇。

按目前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3]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一、产假期间工资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

二、产假:正常分娩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北京市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例一:张小梅,2007年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 3322 * 60% / 30 * 产假天数= 5979.6 例二:王小花,2007年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 3500 / 30 * 产假天数= 10500 例三:赵小华,2007年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 3322 * 3 / 30 * 产假天数= 29898 备注:1)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2)如果男女方都参加生育保险,可按基数高的一方计算晚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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