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婴幼儿、成人等使用的纸尿裤、纸尿片、纸尿垫(护理垫)等。
2、检验依据
GB15979《***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28004《纸尿裤(片、垫)》;
CCGF204.3《纸尿裤(含纸尿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20箱,从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选取3个包装箱,每箱抽取样本4个,共计抽取样本12个(每包以10片计,不足10片的按120片换算成包数抽取样本),其中9个为检验用样品,另3个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