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这个被亲生父亲长达五年虐待的小丽,小编心里倒吸一口凉气,一个11岁的小女孩!这真的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导致的吗?裸露在外的头皮已经没有一块好肉,精神也是恍恍惚惚,根据了解,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都已经是家常便饭了,目前这名残忍的父亲已经被当地警方刑拘调查。
虐待亲生女 恶父被刑拘
5月8日,骟猪人付师傅像往常一样行走在金沙县石场乡构皮村的小路上,忽然看见一个小女孩站在路边自言自语,不时对着走过的路人一阵谩骂。付师傅走近一看,小女孩满身伤痕,裸露的头皮没有一块好肉,让人触目惊心。向周围人打听得知,小女孩叫小丽,年仅11岁,由于长期被父亲毒打虐待,现在已经变得精神恍惚。
一个村民告诉他,实际上,对于小丽的遭遇,石场乡构皮村早已邻里皆知,大家也劝诫过小丽的父母,但是都没有用,碍于乡亲情面,大家也不好管这个“家务事”。愤慨的付师傅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与此同时,小丽的爷爷也走进了石场乡派出所大门,他已经忍无可忍了,他担心孙女早晚要死在儿子杨某某的手上。
随后,正在乡里赶集的杨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控制。面对警方的审问,杨某某承认自己多年来虐待小丽的罪恶行径。石场乡派出所所长方绪平介绍说,目前,杨某某已被刑拘,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将根据法医的伤情鉴定,依法对杨某某进行惩处。
遭谩骂毒打 经常吃不饱
在石场乡卫生院的病房里,记者见到了小丽。如果不是医生的介绍,根本没人相信,躺在病床上这个精神恍惚、浑身是伤、骨瘦如柴的女童居然已经11岁了。
院方出具的入院记录称,患儿入院前6年,其父时常用木棍、绳子等物,把患儿吊起来殴打,用缝衣针刺患儿手指、手臂等处,致患儿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且时常让患儿不能吃饱,导致患儿发育差、营养差、全身消瘦,面部形成多处疤痕。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
据小丽的奶奶回忆,小丽的父母在生下小丽之后就外出打工去了,小丽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直到5岁那年父母返乡。然而这却是小丽梦魇的开始。
奶奶说,小丽是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1个妹妹和3个弟弟,小丽从5岁开始就早早地分担起了家务活,每天早上天刚蒙蒙亮就要出门去割猪草,然后再去上学,晚上放学回家还要接着干其他家务活。她的勤快反而换来父母的谩骂和毒打。
用开水烫头 竟称除虱子
“他有时候连我也一起打,用烟杆打我的背,拿锅盖砸我的头……”小丽的奶奶一提起这个老泪纵横。看着宝贝孙女遭受如此毒手,她也劝阻儿子,但杨某某甚至连72岁高龄的亲娘也一块打。
至于儿子为什么经常对孙女大打出手,老奶奶也说不出所以然。她说,有可能是重男轻女,总之,小丽总会因为各种借口被儿子打。去年10月17日,小丽上山割猪草回家,还没来得及吃饭,杨某某不由分说就把小丽倒提着双腿,把头按进一盆烧滚的开水里,小丽的哭喊、哀求、挣扎都没能换来父亲的宽恕。
构皮村一位村干部闻讯后,当即向警方报了案。问他为什么对亲生女儿竟下得如此毒手,杨某某辩解:他发现女儿头发里有很多虱子,用开水烫头,是为了给她除虱子。
据方绪平回忆,当时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加上小丽伤情并不严重,民警对杨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带小丽去医院进行治疗,并写下了保证书。
然而,这并没有让杨某某有所收敛,回家之后,他还是继续以各种理由毒打小丽,小丽头上那块没有毛发、有着骇人伤疤的头皮,就是缘于第二次变本加厉的“开水烫”。
获免费治疗 将进行募捐
石场乡党委组织委员陈跃芳介绍,事情发生之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派出所一面组织警力抓捕杨某某,一面赶往构皮村,将小丽接到了乡卫生院。金沙县妇联闻讯后,立即安排相关领导到石场乡看望小丽。
微博网友@黎梓卉在第一时间赶到当地,探望了小丽,并通过网络呼吁大家关注此事。她说,自己已经组织了一些志愿者,将通过募捐等方式对小丽进行救助。只是让人担心的是,考虑到小丽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小丽今后的抚养、学习和生活问题将会遇到一些困难,希望能够给予小丽更多的关怀。
对此,陈跃芳表示,乡政府现在已经就小丽今后的监护问题展开了工作,考虑到小丽情况特殊,乡卫生院当即决定免除小丽一切治疗费用。为了尽快帮助小丽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石场乡政府将组织乡教管中心、学校及小丽所在班级组成一个心理辅导小组,对小丽进行心理辅导。至于小丽的后续治疗、学习成长方面,乡政府将进行募捐,成立专款专户,保障专款专用,并指定小丽的爷爷奶奶作为其临时监护人,指派乡干部和村干部定期进行关注指导,及时了解小丽的生活、学习和思想情况,多方面给予帮助。
陈跃芳说,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还将对全乡的妇女儿童进行排查。
目前,乡政府已经安排小丽的爷爷奶奶在医院照顾,并每天给予生活补助。
延伸阅读:中国对儿童虐待罪的界定
我国目前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 , 但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 更缺少规制儿童虐待的专门立法 , 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
首先 ,宣言式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宪法83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140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也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该法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这种口号式的法律规定,缺乏制裁措施 , 在实践中犹如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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